一、2025年2月5日-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
序号 | 文号 | 项目名称 | 发文时间 |
1 | 盐环审〔2025〕9号 | 关于《盐城港滨海港区北区通用件杂货码头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8日 |
2 | 盐环审〔2025〕10号 | ******有限公司新上配套年产260万吨干熄焦项目(一期工程130万吨)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10日 |
3 | 盐环审〔2025〕11号 | ******有限公司年产500吨二溴二氰基丁烷(溴菌腈原药)、500吨氟虫腈原药、300吨烯唑醇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10日 |
4 | 盐环审〔2025〕12号 | ******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 PA352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10日 |
5 | 盐环审〔2025〕13号 | ******有限公司年产500吨POI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10日 |
6 | 盐环审〔2025〕14号 | ******有限公司年产150吨BF355生产线建设项目和年产300吨MX359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10日 |
7 | 盐环审〔2025〕15号 | ******有限公司年产300吨丁苯吗啉原药、100吨丁苯吗啉88OL油剂和200吨十三吗啉原药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的批复 | 2025年2月10日 |
附件:附件:2025年2月5日-2月10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.pdf
二、公告期限: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。
三、联系单位: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处
四、联系电话:0515-******传真:0515-******
五、电子信箱:******
六、行政复议与行使诉讼权利告知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,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该审批意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,可以自批复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