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****有限公司地块环境整理项目招标答疑澄清文件
各投标人:
有投标单位提出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第六十五条规定“风险管控、修复活动完******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”,因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,请求能否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进行调整。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《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》《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/稳定化》等有关规定,相应内容作适当调整,修改内容如下:
原文中的“(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、监理、施工、建设单位四方盖公章,否则不予认可)”调整为“【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(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项目发包主体)盖公章或修复效果评估单位盖公章或验收组织单位盖公章或提供******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,否则不予认可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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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年10月11日